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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局势分析] 【东方明珠】沉浮的几条游戏规则,欢迎讨论补充指正完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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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1-4-6 12:3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正序浏览 |阅读模式 来自:上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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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和联盟之间的取舍会是势力管理的难题,为了防止更多浮龙事件的出现,特向各位商榷几条规则,用理性的判断代替个人的情感。以期保持联盟的团结与强盛,更重要的是能给联盟或者自己兄弟一个相对公正的交代。

1、为天珠、灯笼等事件发生争执,以打断其采集为目的,主动攻击联盟成员的,视为责任承担方;击杀盟友的,成立结果加重情形。

理由:天珠、灯笼皆为无主物,谁先采集并不构成部分的占有甚或所用。故在采集完成之前不应存在“我的XX”一说。谦让或者优先打击敌对的情况值得提倡,但成员仍可利用游戏技巧在合理范围内争夺。主动攻击盟友则使行为发生了性质上的变化,引起了争执与纠纷,以此为判断依据也便于事后调查与取证。

2、联盟成员因未悬挂联盟势力标志导致被其他联盟成员击杀的,无责;以报复为目的,为此或者帮助其击杀联盟成员的,视为责任承担方。


理由:势力标志是区分联盟与非联盟的重要标志,联盟成员使用悬挂仓库势力标志号、无势力小号、甚或处在敌对势力号的,鉴于其他联盟成员无法从已知信息上判断此号的使用者,故不应当承担责任。但联盟应当有明确的敌对势力,联盟成员应尊重真正的中立势力或者无势力号,在天珠、灯笼等情况时给予礼让,尽量不主动攻击,做到和平共处。

3、联盟势力之间互相尊重、同敌共友,不得辱骂、威胁联盟势力或者联盟势力成员,为此发生争执纠纷的,先辱骂、威胁方视为责任承担方。

理由:有话好好说,有事慢慢谈,盟友就应该有盟友的样子,从成员到管理,都应当就事论事,求同存异,以弄清事实与责任归属为首要目的,而不是**的谩骂、指责甚至威胁,伤不起啊。。

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
以上仅仅为本人之言,肯定有不妥之处,现只是借用论坛这个平台,希望各位一起来讨论补充指正完善。

另本人并不是聚义管理,以上观点并不代表聚义,只期为联盟团结尽绵薄之力,特此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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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2:16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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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飞冲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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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2:11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他喜欢在后面的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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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56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浙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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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52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
回复 81# 的帖子

我让73楼的换签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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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40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浙江
话说你们有必要纠结于谁是谁么

水水更健康

你要说你是谁我还不乐意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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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栖于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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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36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又不是他问的你,这逻辑…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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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36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浙江
原帖由 落落若水 于 2011-4-8 00:33 发表
楼上你是谁都不知道,敢说么……


有啥好说的,我也从来不问深夜逞英雄是谁啊
而且你们要不爆大都督是谁,我都一直以为大都督是沉浮的


原帖由 紫冰 于 2011-4-8 10:15 发表
0" />0" /> 速度把签名换了


哪条都不舍得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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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飞冲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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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09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广东
[quote]原帖由 冷月清秋 于 2011-4-8 11:05 发表
法律大讲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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横空出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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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1:05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青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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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10:15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
回复 73# 的帖子

速度把签名换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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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08:11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河北

回复 70# 的帖子

……小受 现在不是司考 现在不是司考 敢不写这么专业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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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栖于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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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00:33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楼上你是谁都不知道,敢说么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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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8 00:13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浙江
我不是敌对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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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呼百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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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4-7 23:34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天津

回复 70# 的帖子

其实在这个问题上,我和美女的观点是一样,鉴于我的立场问题,只轻描到“不妥”,想点到为止,不期美女把它又挖出来了,佩服。

确切的说,是盟友的身份类比法理上“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”,引起了帮助盟的义务。

对于这种不作为犯,确实应当属于责任承担方。

通俗的讲,见死不救,见利忘义,当然都是不可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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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7 17:59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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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7 17:46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天津

回复 49# 的帖子

先打BX不是很对的战术么
WL,YL优先杀掉,羽毛追不上,用BB牵制就好,当BX周围控制职业死得差不多,就可以杀BX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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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7 17:43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天津

回复 65# 的帖子

星星哇,我难道不是敌对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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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7 17:42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天津

回复 39# 的帖子

对于楼主详尽的解答,小女子表示比较满意,不过相对于第一条规则,还是有些许不平。
楼主觉得盟友的生命比天珠和灯笼重要,这点和鄙人同出一辙,可是在楼主的评判标准中,却依然坚持了自己归责的原则。
首先,我提出的是盟友被击杀时的处理,就是采集者需不需要作出一定悔过或是道歉的意思表示,整个沉浮联盟的价值体系如何,这一点不解决,制度永远只能起惩罚作用而起不了规制与引导作用。
对于这一点,我认为采集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,在刑法上,这称为:不作为犯罪——当事人具有救助的义务而不予救助,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(盟友死亡),是应该承担责任的。联盟之成立在于互帮互助,虽然古往今来依然存在各种自私而加入联盟的念头,但这种团结共进的精神却不能丢弃。刑法意义上的救助义务来源有很多,鉴于此不是刑法论坛不做讨论,而游戏中的救助义务来源于,加入了联盟。如果没有履行这种义务,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,至少应受到道德的谴责。
其次,解决楼主所说的,联盟成员存活报复后采集者的问题,开红攻击以至击杀联盟成员的确属于过激行为,但是此行为并不能只由一方承担责任,应在双方进行调节,最好能相互道歉,抑制矛盾激化,单方面追求开红者的责任会适得其反。
最后,我对楼主非常失望,你没给我浮云,我表示很伤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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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者云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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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1-4-7 16:58 | 只看该作者 来自:上海
怎么敌对都不上论坛了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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